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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0年广州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区、县级市统计部门要根据新《统计法》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抓紧做好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和修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规范统计工作各个流程,确保统计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二、深入学习新《统计法》,增强依法统计意识

  (一)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统计部门要把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当作一项长期的任务,制定计划,周密部署,将其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将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纳入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列入地方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列入本单位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内容,自觉加以检查对照,率先垂范。

  (二)加强分类指导,创新普法形式。各区、县级市统计部门要针对领导干部、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和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确定不同的普法内容,采取不同的普法方式,切实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探索、编制适合不同对象、不同需要的普法教材、学习课件、音像资料、公益广告等,通过在线学习、巡回宣讲、知识竞赛、考试测评、演讲比赛、有奖征文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统计法的宣传学习。结合人口普查和R&D资源清查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统计普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认真做好全市统计“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2010年是“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年,市统计局将结合国家、省统计局、普法办的验收方案和要求,下发全市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组织开展对广州地区含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的普法验收。凡在2006年至2010年未完成普法任务,或从未进行过统计普法培训的单位,必须在上半年内进行补课(如需派讲解人员,可直接与市局法制处联系),对未完成普法任务,经检查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各区、县级市统计部门要按照普法验收标准和在地统计管理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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