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区、县级市统计部门要根据新《统计法》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抓紧做好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和修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规范统计工作各个流程,确保统计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二、深入学习新《
统计法》,增强依法统计意识
(一)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统计部门要把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当作一项长期的任务,制定计划,周密部署,将其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将新《
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纳入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列入地方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列入本单位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内容,自觉加以检查对照,率先垂范。
(二)加强分类指导,创新普法形式。各区、县级市统计部门要针对领导干部、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和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确定不同的普法内容,采取不同的普法方式,切实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积极探索、编制适合不同对象、不同需要的普法教材、学习课件、音像资料、公益广告等,通过在线学习、巡回宣讲、知识竞赛、考试测评、演讲比赛、有奖征文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统计法的宣传学习。结合人口普查和R&D资源清查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统计普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认真做好全市统计“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2010年是“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年,市统计局将结合国家、省统计局、普法办的验收方案和要求,下发全市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组织开展对广州地区含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的普法验收。凡在2006年至2010年未完成普法任务,或从未进行过统计普法培训的单位,必须在上半年内进行补课(如需派讲解人员,可直接与市局法制处联系),对未完成普法任务,经检查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各区、县级市统计部门要按照普法验收标准和在地统计管理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