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7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南通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历史文化传承需要,加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充分发挥地名在改善城市交通、服务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地域特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志设置及地名使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岛、沙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建制村(社区)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住宅区、区片、楼群(门号、楼号)、居民点等居民地名称;
(四)路、街、巷、弄等道路名称;
(五)桥梁、涵洞、隧道、水库、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港口、车站、机场、电站等专用设施名称;
(六)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园林等纪念地、旅游地名称;
(七)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名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