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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需进行方案竞选。方案竞选活动应按照《南通市城市规划(建筑)方案竞选管理办法》组织进行,评选出中选方案。中选单位应根据方案竞选专家组的意见,继续完善、深化该方案。开发区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继续按原操作模式执行。

  (三)无特殊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进行方案竞选的,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对该企业予以告诫,责令限期进行设计方案竞选,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三、严格预售面积管理

  (一)拆迁安置房在封顶之前,原则上不得申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委托市房管局产权监理登记中心所属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售面积测算,测算结果作为预售许可证的附件。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大于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预售合同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超过法定允许范围的,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二)对于新出让的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在挂牌文件中需增加前款相关内容的条款。

  (三)对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源,其预售面积由开发企业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向市房管局产权监理中心所属的房产测绘机构申请复核,并向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在竣工交付前处理完毕,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区政府(管委会)不得组织交付。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源,网上合同备案系统将予以冻结,冻结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重新测算完成之日止;该部分房源预售面积一律交由市房管局产权监理中心所属的房产测绘机构重新测算,否则区政府(管委会)不得组织预售。

  四、严格质量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要进一步严格实施拆迁安置房质量监督管理,牵头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巡查,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未实施监理、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明示或暗示勘查、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行为,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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