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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
(穗建筑[2010]605号)


各有关单位:
  我委对《关于发布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决定》(穗建筑[2004]376号)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包括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
  第三条 收到评标通知确认可以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至少在报到时间前2小时告知交易中心;
  (二)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
  (三)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四条 评标专家报到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是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
  第五条 评标前,评标专家应将所有个人具有通讯功能的音像、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交给交易中心见证人员集中保管,直至评标工作结束。
  第六条 评标专家认为本人不能胜任即将评审项目评标工作的,应当向招标人和交易中心书面说明理由,申请退出本次评标。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自荐担任或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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