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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倾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介绍所评审项目的招标内容,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熟悉并掌握本项目的评标原则和评审办法。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时,应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或说明;
  (四)严格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微小偏差,不得无根据随意废标;
  (五)服从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发现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或者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应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反映;或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反映;也可直接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七)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现场评审;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予以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八)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招标人和监督人同意,并将情况通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离场后不得再次参与评标工作。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项目评审有关情况。
  第十条 评标专家签名实行实名制。评标专家应对其个人评审结果进行签名确认,并对其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评标专家对评标工作人员提供的评标数据进行签名确认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其进行认真校核,经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所需澄清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提示澄清者说明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在需澄清的内容中提出带有引导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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