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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环保十佳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二)环境监管集体类:评选对象为依法承担环保监管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要求:1.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善于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法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健全环保岗位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出色完成本单位的各项环保工作任务;3.积极推行、完善环保各项制度和措施,为推动本地区环保事业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4.干部职工环保意识强,积极建设生态文明,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扎实的工作作风;5.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的环保能力建设, 改善环境监督、执法手段,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环境友好企业类:评选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矿企业。基本要求:1.积极转变发展方式,经济与环境相协调,在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同行业中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2.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机构、专职人员,依法申报排污、交纳排污费,环保设施运行率达98%以上,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和产品综合能耗、水耗达到先进水平;3.法制观念、环保意识强,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十一五”以来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污染事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4.厂区环境实现美化、绿化、净化,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85%以上;5.主动承担环保社会责任,参与和支持环保公益事业,践行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得到有关部门和公众的认可。

  (四)环境优美乡镇类:评选对象为被授予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基本要求:1.在乡镇建设和管理中,努力实践“环保先行”战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典型示范作用;2.在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卫生改善方面不断努力且成绩显著,得到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的认可;3.政府所在地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环境质量达到优良水平;4.贯彻执行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十一五”以来辖区未出现环境违法现象和污染事件。

  (五)环保宣传教育类:评选对象为在环境宣传、舆论监督、环境教育、环境科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组织(机构)。基本要求:1.具有强烈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倡导生态文明,为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懈努力,取得显著成效;2.所从事的工作,对环保知识的普及和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做出了突出贡献,引起了广泛关注;3.通过所做的工作,对我市敏感的、关键的环境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引导、推动和促进作用,具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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