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措施
(十五)财政金融政策。设立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000 万元,各区、县财政每年列支500 万元,用于木制品企业贷款担保、贴息等,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拓宽木制品企业融资渠道。
(十六)新建项目政策。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 万元的项目,征用土地地方收取部分,在扶持木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以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按收入级次反哺企业。鼓励企业和个人建设木制品加工园区和木制品大市场,吸引企业入园发展,尽快形成集群发展模式。
(十七)土地政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一次性出让供地,也可选择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年租金按最低线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困难的,可在首付30%的基础上,分三年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挂牌时间可由原来的30 天减到15 天。
(十八)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木制品,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九)鼓励企业生产政策。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 万元以下的中小型木制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实行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政策,返还比例分别为第一年60%,第二年40%,第三年20%。所需资金按收入级次在扶持木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加强领导,营造环境
把木制品产业作为经济转型的“一号工程”,加大推进力度。成立木制品产业专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负责木制品产业发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
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发展机制,把加快发展木制品产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发展的目标、原则和重点。加强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规划部署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建立市级领导和各部门包保企业发展工作责任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扶持企业快速发展。
要大力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策环境、法治环境、金融环境、市场环境建设,强化诚信建设。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到企业吃拿卡要。各部门、各单位要协作配合,强化服务意识,为木制品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