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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治理时间、步骤和方法
  治理活动时间:2010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治理步骤和方法:活动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至4月2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治理工作,认真抓好本地区治理工作的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要细化责任、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4月25日至5月5日)。各地要按照治理工作标准,对属于本次治理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逐个清查,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附件1、2),按照“一个场所一份档案”的要求,建立各类场所治理档案,认真对照治理内容开展检查。在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逐户核发书面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时自行整改。4月底前,各县(市、区)整治办应将本辖区内“十类”场所汇总形成治理台帐(附件3)报市整治理办备案。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5月6日至5月31日)。各地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逐个复查,对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整治办。各县(市、区)整治办要根据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单位(场所)类别,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对涉及多方面问题和原因、需要协调多部门的,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协调;对一时难以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决定关停或采取强化防范措施。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场所、逐项内容认真复查,督促整改;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场所,要依法取缔;对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附件4)的,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各县(市、区)整治办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工作统计表(附件5)报市整治办。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2010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6月20日前将验收情况报市整治办。6月下旬,市政府将视情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市。凡发现排查有遗漏、治理走过场的,将责成当地重新排查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漳州”,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等“十类”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营造氛围,扎实开展治理工作。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地要严格进行落实源头控制,认真逐户地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并造册登记,督促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整改任务,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要明确工作分工,层层分解排查、跟踪、督促治理责任,确保落实到人。对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到位的场所发生火灾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治办明确的督促跟踪场所名单,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指定人员进行跟踪督促,协调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并及时汇总相关情况。
  (三)广泛宣传,提高意识。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媒体宣传、发布公告、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形成浓厚氛围,使专项治理的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十类”场所所有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认识,主动配合消防安全治理。
  (四)齐抓共管,强化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管督促,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出租房等“十类”场所管理的消防安全措施,务求实效;要建立健全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场所的违法行为,要尽快核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抄送部门,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对治理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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