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出租房等“十类”场所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一、出租房
1、出租房屋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单层居住人数超过20人的,每个楼层应当至少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每个楼层还应设有其他应急疏散逃生设施,或能直接转移到相邻建筑安全地带的设施。
2、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与天井合用。出租房屋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该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3、出租房屋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或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4、出租房屋的灶间(厨房)内使用的液化气应与蜂窝煤炉等易于散发明火的其他用火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5、出租房屋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乱拉、接电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等电器产品,不得超负荷用电。
6、出租房屋内严禁与生产、经营、存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于同一空间。
7、出租房屋内或室外应按消防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并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其周围不堆放物品。
二、“九小场所”
1、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出租房的,一律将宿舍或出租房使用人员迁出。
2、“九小场所”中的小旅馆、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使用可燃材料分隔或装饰装修的,一律拆除;二楼以上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能保证两个疏散通道的,一律停止使用。
3、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装置,并确保完好有效。
4、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定要求。
5、除小生产加工企业外,其它场所内严禁生产、贮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不得违规采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作原料。当使用丙类可燃液体作原料时,应在室外独立存贮。
6、员工普遍受到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达到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的要求。
附件5:
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领导情况
| 成立检查整治小组(个)
|
| 参加整治人员(个)
|
| 检查场所(处)
| |
发现火灾隐患(处)
|
| 整改火灾隐患(处)
| |
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 | 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份)
| | 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处)
| |
警告
(起)
| | 罚款
(起/万元)
| | 搬迁住宿人员
(人)
| | 停产停业(处)
| |
拘留(人)
| | 拆除铁栅栏和广告牌
(处)
| | 打通疏散通道和
安全出口(处)
| |
拆除违章搭盖(处)
| | 整治“三合一”场所(家)
| |
增设疏散
楼梯(个)
| | 增设安全
出口(个)
| | 有关部门吊
销或暂扣许
可手续(个)
| |
说明
| 1、此表于集中治理阶段每周四前报当地消防大队汇总;
2、各大队每周五前将本辖区工作统计表报市消防支队整治办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总表及整治活动总结于6月20日前一同上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