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与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管理的意见
(镇政办发〔2010〕6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投资建设公司、土地收储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相应委托收储土地的决算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土地前期开发进度,及时办理项目投入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决算,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工程项目是指能够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等的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排水、污水、防洪、路灯、供水、桥梁、隧道、过街人行通道、环卫设施、滑坡治理等公共工程项目,及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公共建筑项目。不包括产权归项目法人所有,由产权人进行管理并经营使用的自营项目或可以自行转让产权并取得销售收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项目。
二、部门职责
项目法人负责运作政府为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收储的土地,并以土地运作的净收益建设工程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委托收储、土地抵押登记、土地上市交易及委托收储土地上市后成本返还手续,督促中标(受让)单位将土地出让金及时交库。
市财政局负责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审查、项目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城建工程项目预算由城建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批复),办理委托收储土地上市后成本返还、规费上缴、收益分配等资金拨付手续,对工程项目和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结果进行审查批复。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委托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成本进行预审并批复,委托收储土地上市交易后联合编制《市场化运作土地收益分配表》。
三、决算内容及程序
1.项目法人在接到政府下达的年度或单项代建工程项目任务后,书面申请拟委托收储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委托收储土地手续的依据。
2.项目法人在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获得委托收储土地批文时,设立《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与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表》,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前期开发进度及时登记,按季向财政部门报备。《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与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表》登记的财务信息要与帐务处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