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要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市财政局提出审批申请。
4.市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市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作为项目法人确定工程项目价值的依据。
5.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获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根据《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08〕149号)办理管养移交手续。
6.每年末,项目法人根据编制的《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与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表》,向财政部门申请代建工程项目与相应委托收储土地的决算。
7.代建工程项目已竣工且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市财政局在收到项目法人申请后30日内对项目和土地的决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决算批复。项目法人据此将工程项目从“在建工程”科目核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将工程项目作为政府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和财产管理,其管养和维护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8.国家、省补贴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国家、省规定进行资产移交管理。
四、会计处理规定
1.项目法人在收到委托收储土地出让净收益后,如工程项目尚未竣工决算,其收到的净收益计入“专项应付款”,待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财政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金额将“在建工程”与“专项应付款”对冲,不足部分从“在建工程”转至“专项应收款”核算。
2.工程项目竣工后,如相应委托收储的土地尚未上市,根据市财政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金额将“在建工程”转至“专项应收款”核算,待土地上市取得净收益时,再冲减“专项应收款”。
五、其他
1.工程项目和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后,项目法人要将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2.项目法人的自营项目、经营性项目参照本意见自行决算,经审计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本意见实施前项目法人代建的政府工程项目和相应委托收储土地,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补充登记《代建政府工程项目与相应委托收储土地决算表》,做好项目与土地对应的清理工作,项目与土地可以一一对应,也可以一对多或多对多对应。确实不能对应的,可按委托收储土地价值与代建政府工程项目投资额进行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