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1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主体功能区划。

  (二)统筹协调和监管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市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污染源排污情况,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