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技外经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广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环保科研及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实施国家环境基准、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行政服务处(挂“环境影响评价处”牌子)
负责行政许可项目的窗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类规划、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核准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职业资格;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牌子)
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开展排污权交易。监管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及机动车等污染;实施跨市(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开展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工作。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拟订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承担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七)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编制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指导和协调生态创建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组织人事处
承担党建、人事管理和群团等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1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另核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