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快递业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9〕103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依法规范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快递业务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设和新增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登记
2009年10月1日《
邮政法》实施后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是拟登记为或已登记为法人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相关许可手续。申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属于新设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于已登记企业新增业务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申请人应当自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原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业的年检和变更登记
2009年10月1日《
邮政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办理2009年度年检或于2010年9月30前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不要求企业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中,应当督促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于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能按照本通知要求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责令企业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自2010年度年检工作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自2010年10月1日起,工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关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