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核定的快递业务经营范围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保持一致,具体为:(1)邮政企业核定为“国内、国际快递”;(2)非邮政内资企业核定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或者“国内、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3)外资企业填写“国内快递(信件除外)”、“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或者“国内快递(信件除外)、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四、关于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
企业法人已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可凭带有其分支机构名录的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出具的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办理工商登记;企业法人已取得辽宁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可凭带有其分支机构名录的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当地办理工商登记。
五、关于符合《
邮政法》第
85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备案登记
《
邮政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按照《
邮政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向国家邮政局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出具的备案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依法加强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
邮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等擅自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工商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规范快递业务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由省工商局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