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9〕372号 2009年10月16日)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期间开展2009年度全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民办中小学年检工作采取发证与年检相统一的原则,“谁发证、谁年检”,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的年检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待检材料
(一)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3.办学场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5.依法办理各种证照(民非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情况;
6.依法进行审批(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终止、收费等)、核准(校长资格、法定代表人资格、学校章程、举办者资格)、备案(董事会成员、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广告等)、公告(财务状况)等事项的手续履行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教师队伍建设和人员聘用情况;
9.收费公示、经费监管、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11.上一年度年检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年检所需材料
1.自查报告(原件,学校盖章,如上一年度年检存在问题要求整改的,要体现整改落实情况);
2.《2009年度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年检自查评分表》(原件,学校盖章);
3.深圳市民办中小学举办者、管理人员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表(原件,学校盖章);
4.2009年秋季学期民办学校聘用教师、职员信息备案表(原件,学校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