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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5.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董事会成员备案、法定代表人资格核准及校长资格核准等证明材料;

  6.学校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7.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8.办学经费“三方共管”协议(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9.学校章程(原件,学校盖章);

  10.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1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1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13.学校校舍产权、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证明或合同(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14.学校建筑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15.学校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16.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设有食堂者提供,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17.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18.物价部门收费批准文件(复印件,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第9至18项材料如在上一年度年检后没有发生变化,可以不提交。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第3、4项表格可在http://www.szeb.edu.cn/work/smallclass.asp?vertical=&subid=&color=&BigClassID=63&SmallClassID=355下载,第6项在2010年2月底前报送。

  三、有关要求

  年检采取学校自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和市教育局组织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各阶段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查阶段

  2009年11月至12月为学校自查阶段。学校应对照年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同时对上一年度检查出来的问题(被扣分项目)进行整改,撰写自查报告,填写《2009年度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年检自查评分表》,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于2010年1月8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年检阶段

  2010年1月至3月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年检阶段,各区组织人员依据年检内容到受检学校现场进行检查,评定分数。

  (三)抽检阶段

  2010年4月至5月为市教育局组织抽检阶段(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市教育局组织市、区相关人员组成抽检小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反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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