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志灯具及警报器使用规定:
1.根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农机安全监理车安装的发声器和标志灯饰,只能是在赶赴农机事故现场,完成抢险救灾工作途中使用。参照特种车辆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有关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辆使用发声器和标志灯饰时,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两辆以上特种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路段或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2.安装发声器和标志灯饰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必须专车使用,严禁挪作他用。执法车辆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接收交通警察的指挥;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喷涂、安装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车辆的行业标识和标志灯具,不得改变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四、有关工作要求
1.请已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执法车辆及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参加《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检验;
2. 请各区县于2010年6月30日前,填写好《重庆市农机监理部门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报市所安全监督科。
联系人:刘志斌、唐挺,电话:67730469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一: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辆技术标准
1.轿车车体标识采用农机监理副标志组合,按《中国农机监理行业标识规范使用手册》(VI系统)(A-07-07)执行。
2.轿车整体为乳白色,辅助线饰案,按《中国农机监理行业标识规范使用手册》(VI系统)(A-05-05)执行。
3.采用统一印刷反光防水型不干胶。(如下图)(略)
另外:其他吉普车、中型面包车具体见《中国农机监理行业标识规范使用手册》(VI系统),(专用车应用部分见:B-02-02和B-02-03)。
附件二: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辆
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盖章)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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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性 质
| 救护车□ 消防车□ 运钞车□
执法车□ 工程救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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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信 息
| 牌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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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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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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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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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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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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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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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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