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提供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有线数字电视管理机构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由有线数字电视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
1.5.2省广电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有线数字电视业务项目及其服务质量指标和传输质量指标做出调整,并重新公布实施。
第二章 基本服务质量指标及传输质量指标
基本服务质量指标包括:有线数字电视开通、暂停及恢复,网络/业务变更,网络障碍修复,缴费,投诉处理等作业的服务质量指标。
2.1有线数字电视开通、暂停及恢复
2.1.1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应提供包括用户报装与开通、暂停与复通、迁移、过户等业务办理。用户可通过到营业场所或者通过呼叫中心/客服中心进行咨询,客服人员应针对用户的问题进行尽可能详细的解答,并提供服务。
2.1.2 用户提出安装申请后,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应提供业务预受理服务,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在4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对于因不具备安装条件而不能受理的用户,应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
2.1.3 经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同意受理的用户,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应应向其告知业务说明、服务方式、资费标准、缴费方式、报修方式、客户服务电话和违约责任等,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
开通时限:城区不超过4个工作日,农村不超过8个工作日。
2.1.4 用户暂时停止收看有线数字电视时,在填写申请表、出示有效证件后,业务人员对其核实缴费信息,办理业务暂停。用户恢复收视服务时,在填写申请表、出示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受理。
业务恢复时限为:城区不超过4个工作日,农村不超过8个工作日。
2.2 网络/业务变更
因网络频率资源变更、线路检修、设备搬迁、缆线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以及发生相关提供业务的调整及更改的,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应提前24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进行公告。信息公告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纸、网站、广播、手机短信、电视广告/字幕、电视邮件/短信、公告张贴等多种形式,尽可能保障用户获知公示信息。
2.3网络障碍修复
2.3.1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应设立客服热线,为用户提供24小时业务咨询、故障申告、投诉受理等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置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宜为特殊服务号码;呼叫中心应根据网络规模和用户数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人工话务坐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