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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机关各业务处室、局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五号文件”)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切实提高规划行政审批效率,对进入联合审批第二阶段的投资项目提供保障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联合审批第二阶段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按照市政府五号文件关于联审项目第二阶段审批周期控制在90天的要求,在全系统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中,对进入联合审批第二阶段的项目优化审批管理。

  (一)优化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在审批程序上,前一个事项审批的同时后一管理程序可提前介入;在管理内容上,相邻两个事项可同时申报、同步审查、同时审批;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专题研究、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切实实现管理程序上的全面联动、超前、同步。

  (二)严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严格执行规划审批总体时限控制在90天的工作要求,每项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必须控制在效率时限内,对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提前交底、限期完成,切实在规划审批管理阶段实现零时对接。

  (三)简化合并审批要件。集中开展整合审批要件工作,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原有审批要件进行合并简化,力争达到缩减25%以上;牵头组织各部门联审会议,针对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办理申报要件不全的情况,将相关管理部门明确意见记入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二、加大对中介机构协调指导力度

  针对中介机构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制约较为突出的实际情况,开拓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措施,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工作协调指导作用,加大对中介机构的服务与指导。

  (一)对规划设计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在项目审批的不同阶段,明确规划审查要求,在审批事项批复的同时另附限时设计的促办通知;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主动介绍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条件,使设计单位能尽早了解、提前设计;在方案设计阶段,实行“开门”审查,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面对面一次性技术交底,推动报审进度;对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未按要求落实的,由有关部门按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对由此影响审批效率的,列出名录向市政府审批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分期分批对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管理规定、办法、导则的宣传培训,点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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