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资金)采购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取消和变更。
三、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使用地产优质产品。
四、需要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区、县,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公布。
五、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具体采购可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支付本级采购项目的资金。
附:西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西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