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1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粮食市场供应和调控监管能力,完善健全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
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是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和粮食主销区,建立与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监管能力,促进产区粮食基地建设,提升重点企业大米加工能力,建立稳定供应、有效保障的城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和《
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促进产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适当补贴”的原则,推动我市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到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拓展产销协作方式,引粮入榕。力争用三年时间使省外粮食基地达到总面积10万亩、粳稻总产量5万吨的规模,为我市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㈠扶持对象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定的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2、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在福州地区拥有2万吨以上仓容的粮食仓储设施;过去三年内,每年粮食经营量在10万吨以上;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3、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统计台帐,按时向粮食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