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解决当前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省局对2006年下发的《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作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监控管理,是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开具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等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类。
第二章 发票领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各类发票分别适用于以下纳税人:
(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卷式发票适用于使用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纳税人。
(二)通用手工发票适用于暂时不具备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