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公告
去年入冬以来,我省遭受50年未遇的长时间、大规模、高强度严重旱灾。持续的干旱天气导致全省森林火灾高发,极大地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遏制当前森林火灾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和《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森林草原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和草原,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草原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县级政府要在进入森林草原区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在森林草原区违规用火的,无论损失大小,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依法行政拘留,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