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宁政发〔2009〕104号),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本实施意见所补偿的对象主要针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实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宁夏基层版)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市、县(区)要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范围、功能和任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主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普通病、慢性病和院内康复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要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任务将由卫生部门统一核定,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市、县(区)要合理确定机构性质、数量和人员总量。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结果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不合理的机构要进行撤并,超编的人员要妥善分流。村卫生室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偿,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