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收支两条线”,将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财政管理。
(二)坚持“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经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三)坚持统筹算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多渠道收入补偿。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予以补偿。
(四)坚持考核与补助收入相挂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将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偿挂钩。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充分调动各种力量发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六)坚持分级负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分担。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按照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对山区补助4元,对川区补助3元,剩余部分由各市、县(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
三、补偿资金渠道及主要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一律由政府负责举办。其基本建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和安排;设备购置由同级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求合理安排,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财政部门根据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完成质量以及相应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从2011年起,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25元、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12元。 对其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工资纳入政府全额预算,实行绩效工资制,具体实施依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方案合理安排补助。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门诊报销费用和住院报销费用补偿。调整收费目录,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2011年,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暂定为8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中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元,个人负担1元,未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收费时要合理区分各类医疗保险种类,定期由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