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费,扣除药品销售收入以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支出情况,在综合考虑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仍有缺口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其收支平衡,正常运转。上缴财政部门的结余资金,可滚存用于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购置、房屋维修等支出以及医疗事故赔偿等突发意外支出。若医疗服务收费收入返还部分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收费返还补助经绩效考核后予以拨付,考核时要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内部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因素。
(二)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人口和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相应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根据我区村卫生室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从2011年起,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3元执行。政府补助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采取预拨结算制,先按每个村卫生室每月800元的标准进行预拨,剩余经费再按照其承担和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等指标经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自治区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设立一般诊疗费,按照规模大小,对于可以开展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对于不能开展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4元。一般诊疗费采取辖区负责制,村卫生室服务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剩余由医保基金补偿,辖区外的参保群众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各市、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自治区和市县原定的对村医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政策继续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筹措解决。
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对无社会力量进驻的地区,各市、县(区)政府要负责举办,不能留有服务空白。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服务人口和相应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从2011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人均不低于25元)核定政府补助,由政府与相应医疗机构签订公共卫生服务协议,按照其提供的公共卫生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在绩效考核后拨付,具体的补偿和考核办法由各市、县(区)依照本《意见》研究制定;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设立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按照规模大小设为4元-5元。一般诊疗费采取辖区负责制,在社区服务站服务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剩余部分由医保基金补偿,辖区外的参保群众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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