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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传〔2011〕25号 )


各有关三级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科申报范围

  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范围为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手外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消化专业)、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修复专业、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精神病科、地方病科、职业病科、中医科、临床护理。

  二、申报要求

  (一)专科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2、该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全省尚无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除外);

  3、专科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4、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申报临床护理专业的,除具备以上专科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并达到工作标准,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病房数量达到医院病房总数的80%以上。

  2、近五年来,医院护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工作各项要求,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权益,改善护士待遇,加强护士培训,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患者和社会对护理服务满意程度较高。

  3、在2007年-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护士岗位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在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中,经检查评估,护理成绩突出。

  4、能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医院护理专业发展,提高护理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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