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11]137号)
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全面贯彻国家文件所涉及的收费政策规定,对我省目前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收费上限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二、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有关部门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收费公示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