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确定民事涉讼资产价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评估咨询服务,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评估机构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评估机构的社会信誉等因素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范围,具体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方法计算。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20%上下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