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精神,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好新版执法文书,制定《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实行)》并印发给你们,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总则

  一、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简称文书,下同)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一般规定

  一、文书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填充文书。一联式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或相关方。
  二、文书可以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笔填制,一律不得用铅笔填制。填制文书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确因填制错误,应当用横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部分或改写部分应由行政相对人用指纹、签字或印鉴覆盖。填制告知行政相对人和档案类文书不得有错误内容。
  三、文书的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文字简练、严谨真实。不得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不得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非专业称谓。
  四、预先设置栏目的文书,应逐项填制,不得有空白项。摘要填制的,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要求执法人员签名的文书,执法人员签名栏不得少于两人签名;签名必须签署完整姓名,并署明日期。
  五、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为“个人”或者“单位”。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地址,年龄应填写公历周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或者填写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全称。当事人名称应当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
  六、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地址栏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地址及其门牌号。
  七、文书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第(部门简称+序号)号(下同)。文书文号应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
  八、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并注明页码总数及页序号,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首页及续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九、案件名称应当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简写,形式为当事人加违法行为事实。案件名称应当具备唯一性,并在案卷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十、案由应当以当事人违法类型或者主要内容简写。
  十一、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交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签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
  十二、文书中设有签收栏需要交付当事人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签收后填写送达回执。文书中未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十三、文书中注明加盖机关印章的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做到“骑年盖月”。

文书适用范围和填制基本规范

  一、立案审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
  立案审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受理举报申诉、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属于本机关管辖,确认有涉嫌违法事实,需对案件进一步开展调查,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的书面审批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案由:填写案件违法类型或主要内容,形式为当事人加具体的违法行为。案件违法类型分为事故类和一般违法类。
  3.案件来源:填写案件的发现和由来,主要包括: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受理举报申诉、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及其他情况。属于执法检查发现的,应写明时间、地点和单位;属于举报申诉的,写明举报申诉方式;属于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和其他部门移送的,应写明交办、报请和移送部门名称和意见。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
  4.时间:填写立案时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