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文书适用范围
  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技术分析,并将查验情况与结果形成文字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勘验时间:填写勘验、检查工作的起止年、月、日、时、分。
  3.勘验场所和天气情况:填写勘验、检查场所的具体方位、地点和当日的天气情况。
  4.勘验人:勘验、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担任,并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单位及职务。
  5.当事人:填写勘验、检查现场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姓名、单位及职务,与勘验、检查现场的关系及电话、地址。当事人如委托代表的,应出具当事人委托书,并在当事人一栏作备注。
  6.被邀请人: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技术人员担任。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单位及职务。有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单位及职务。
  7.记录人:填写记录人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8.告知权利与义务:勘验、检查开始前,应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说明勘验、检查原因,告知配合勘验、检查的义务。
  9.勘验情况记录:应当记录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勘验检查单位、人员、被检查单位的相对人等勘验检查组织和勘验检查的内容、过程、结果等情况,做到有序、客观、全面、准确。有序是要求笔录记载的顺序应与勘验检查的顺序一致,避免错记或漏记;客观是要求如实记载勘验检查人员在现场观察和感受到的原始状态,勘验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不得载入笔录。全面是要求笔录记载应反映现场全貌,凡是对案件有意义的情况需全面收集并记录,对关键细节要详细记录,其他情况可简述。准确是要求文字表述要准确客观,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能用数词的不用量词,一般不用形容词。
  现场情况附图示或照片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技术手段做出现场检测(监测)或勘查结论的,必须有文字说明;现场制图、录音、录像,须注明种类和份数,标明制作时间和制作人;对现场物证需采取证据保权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对提取物证或者扣押物品的地点位置等情况做记录,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文书。
  勘验检查时,勘验人、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说明理由,并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
  10.文书确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完成后,两名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填写联系方式。当事人代表单位对勘验笔录签字时,应当有相应的证明或授权手续。
  五、抽样取证凭证
  (一)文书适用范围
  抽样取证凭证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财物抽取样品保存证据,或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抽取样品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其合法性,确定其性质的书面记录凭证。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被抽样取证单位: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填写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所属单位及其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3.现场负责人:填写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
  4.抽样取证时间:填写抽样取证的起止年、月、日、时、分。
  5.抽样地点:填写抽取证据物品的详细地点。
  6.证据物品名称:填写物品正规的全称,规格按标准填写,批号据实填写;数量数字应大写,数和量应写全。样品抽取完毕,抽样人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签字,并封存送交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如检验检测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员抽样的,应予注明。
  7.文书确认:参与抽样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签名,填写证件号码,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8.抽样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署名日期。
  9.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抽样取证单位。
  10. 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须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据法律规定,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2.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按单位(组织)或自然人两类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单位(组织)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案件基本情况: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重要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执法单位等内容。
  4.证据名称及数量: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名称写正规的全称,不能采用俗称,数量写中文小写或大写。
  5.提请理由及依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保存方式: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两种方式,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异地保存应记录证据存放地点、保管人的姓名。
  7.承办人意见:填写“建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意见,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署明日期。
  8.部门负责人意见:一般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9.机关负责人意见:一般由单位分管执法部门的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一)文书适用范围。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先行记录证据物品的数量、规格、性质等情况,再保存在原地或指定的地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该物品流转,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全称。
  3.正文部分:在正文的违法行为栏中填写涉嫌违法的行为。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应逐项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成色(品级)、单位、价格及数量。数量采用中文大写。
  5.文书确认:被通知人或被通知单位负责人应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证据清单》上分别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参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签名,并署明日期。
  6.通知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