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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8.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十二、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的指令性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3.存在问题:(1)逐项逐条填写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行为、时间、地点、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全称及其相应的条、款、项。(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根据。如果实体法有明文规定的,引用实体法的规定,也可将实体法的规定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并引用;实体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直接引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4.改正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确定为限期整改。填写时应写明限期整改,并写明整改要求或达到的目标。所列问题不能是重大隐患或现实危险。重大隐患或现实危险应采取强制措施。
  5.文书确认:本文书需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填写执法证件号码。
  6.下达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7.文书送达: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字签收,并注明时间。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有相应的职务证明或授权手续。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请他人签名证明。填写送达回执。
  8.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十三、整改复查意见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整改复查意见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意见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3.适用条件:针对《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时,填写《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文号和时间;针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填写《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文号和时间;针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和时间。
  4.复查意见填写要求:(1)问题表述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程、标准规范依据,表述文字应紧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设定或罚则的具体描述;复查意见应与《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问题对应;(2)复查意见仅限于复查当日的现场状况;(3)复查意见表述不可绝对,不宜直接表述为“整改完毕。”除强制措施的复查意见外,不可出现“同意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字样。
  5.文书确认:本文书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填写证件号码。
  6.下达单位:本文书应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7.文书送达:由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字签收。签收文书的当事人应有相应的职务证明或者授权手续。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由见证人签名证明。填写送达回执。
  8.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十四、强制措施决定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强制措施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以及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时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3.文书适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需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可在现场直接下发本文书;按一般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认为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需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可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同时,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时,下发本文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可下发本文书。
  4.存在问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逐项填写。应准确、客观地填写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全称及其条、款、项、目。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四)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
  6.强制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逐项填写所采取的强制措施。(1)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2)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
  7.决定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
  8.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9.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十五、鉴定委托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鉴定委托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案件时,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的证据物品,委托有关单位鉴定,向被委托鉴定单位发出的委托文书。
  (二)文书填制的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委托鉴定单位的全称。
  3.物品清单表格:分行填写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备注部分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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