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是执法机关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被处罚单位情况:逐项填写当事人的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违法事实及证据: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性质、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文字表述采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为条款的文字。
4.违反法律依据:填写当事人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其规定的条、款、项。
5.处罚依据:填写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其处罚的条、款、项。
6.行政处罚决定:分项填写处罚种类和数额。罚款数额应符合简易程序确定的限额,填写时应使用中文大写。
7.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在文书所列的方框内打勾选择。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到其所属的处罚机关。非当场缴纳的,应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和银行账号。
8.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单位:填写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法院名称。
9.文书确认:本文书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应当有相应的证明和授权手续。
10.决定下达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署明日期,该日期应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1.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12.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二十五、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是执法机关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对个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被处罚个人情况:逐项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单位、文书确认、文书下达单位、文书送达等填制方法同《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二十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按照一般程序依法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被处罚单位情况:逐项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文书所列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为。叙述违法事实时,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与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为指导,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人、原因(动机和目的)、手段(方法)、情节(违法过程)、结果等基本要素应齐全。
4.违法依据:必须完整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其规定的条、款、项。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是规范行为的条款,不能引用规定处罚的条款。
5.处罚依据:必须完整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条、款、项。完整是要求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应是全称,不能简略或者只引用文号,更不能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简单取代;准确是要求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处罚条、款、项应符合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
6.处罚决定:分项填写处罚种类和数额。给予处罚罚款的,填写罚款数额应使用中文大写。
7.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罚款处罚的,应载明缴纳罚款的期限和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和账号,并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单位:填写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法院名称。
9.文书确认:本文书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应当有相应的证明或授权手续。
10.决定下达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署明日期,署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11.其他:(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2)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3)本文书须经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由当事人签收文书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二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按照一般程序依法对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被处罚个人情况:逐项填写当事人个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等个人信息。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单位、文书确认、决定下达单位、送达方式等填制方法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二十八、罚款催缴通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罚款催缴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未缴纳罚款,对被处罚单位(个人)下达催缴罚款的通知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
3.正文部分:填写行政执法机关原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原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款履行期限和缴纳罚款的银行。
4.发文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5.其他: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通知的当事人。
6. 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二十九、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