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总的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探索公立医院发展新模式,确保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目标任务,使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多的实惠,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965万人,参保率均达到95%。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1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