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支持、鼓励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发展的意见
(粤司办[2009]242号)
各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践行“科学发展,先行先试”,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省厅决定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工作的支持力度。现根据《
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
(一)下调设立资产数额。申请在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最低数额由人民币三十万元降为人民币十五万元,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最低数额由人民币十万元降为人民币三万元。
(二)降低执业经历。申请在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由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降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放宽办公条件。申请在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的地点和面积可适当放宽条件和要求。具体条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四)取消户籍限制。申请在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户籍不受必须属于广东户籍的条件限制。
二、放宽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条件
(五)下调设立资产数额。珠三角地区律师事务所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资产数额最低由人民币十万元降为人民币五万元。
(六)降低执业经历。珠三角地区律师事务所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分所负责人执业经历从二年以上降为一年以上。
(七)放宽办公条件。珠三角地区律师事务所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的地点和面积可适当放宽条件和要求,具体条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八)减少派驻律师人数。珠三角地区律师事务所到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人数由三名以上降为一名以上。
三、放宽申领律师执业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