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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交通安全设施、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等相关设施丢失、损坏,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和安全的,各相关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故障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查看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二条 市政设施施工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或者应急抢修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是指车行道、人行道(无障碍通道)路肩、隔离带、分车岛以及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公共广场、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相应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标准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其完好,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其他液(固)体物质;
  (二)埋设地锚,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焚烧物品;
  (三)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四)排放污(废)水;
  (五)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掘、穿越、占用城市道路设施;
  (二)修建建(构)筑物;
  (三)开设通道或者设置坡道;
  (四)设置隔离护栏、隔离桩、墩,移动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除外);
  (五)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六)设置广告设施;
  (七)通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八)其他损害、占用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挖掘、穿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五年之内,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埋设相关设施。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需要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挖掘、穿越城市道路计划。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单位申报计划,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给予统筹安排。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计划的单位和个人,本年度内不予批准挖掘、穿越城市道路。
  确需临时挖掘、穿越城市道路的,需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挖掘、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四十八小时内,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对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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