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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2011)[失效]


  26.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区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土地新建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租赁土地和房屋建设改造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家店一次性奖励0.6万元。与国家及省政策不同时享受。

  27.对首次引入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8.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家政企业,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开业家政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 ㎡,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 ㎡、30 ㎡、50 ㎡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9.新引进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补助。

  30.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追溯平台及批发环节、连锁超市、团体消费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和屠宰企业软硬件平台、网络基础建设、运行维护等。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1.支持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会展业

  32.新设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3.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

  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34.对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和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七、酒店及餐饮业

  35.鼓励早餐工程建设。

  (1)新建、扩建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基本规范要求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在1800㎡-5000㎡的,按32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0㎡的,按4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最高补助不超过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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