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料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统计文[2011]20号)
各市、州、县统计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建委(局)、房管局:
为夯实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正确反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趋势,为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依据,经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研究,决定建立《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料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根据国家统计方法制度规定,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含保障性住房项目,下同)。
二、报送资料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证明材料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单项工程或系统工程、购置设备情况);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设备购置合同)和资金拨付凭证;
3.项目现场照片;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和付款凭证;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项目环评文件。
每个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上述1-10项,至少应有1、2、3和4四项,1、2、3项是必须上报材料,4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5、6、7项中的一项代替。
(二)单纯购置项目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的现场照片。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承建合同、土地购置合同和付款凭证。
为减轻基层工作量,合同类资料(工程施工合同、土地和设备购置合同)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建设周期、双方签章等合同主要内容页码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公章,付款类凭证提供加盖业主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