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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通知
(沪绿委办〔2011〕3号)


各区(县)房管、绿化和城管执法部门:

  住宅小区绿化是住宅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宅小区有生命的配套基础设施,对提升住宅小区景观面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有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住宅小区绿化的功能,使之更好地服务市民、服务社会,特对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房管、绿化部门的沟通,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区、县房管和绿化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的工作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展,定期通报住宅小区绿化投诉受理和处置情况,及时沟通住宅小区绿化重大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的绿化环境。

  各区县房管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在组织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改造过程中,涉及绿地改造调整、临时占用绿地或树木调整变动的,应当会同绿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综合改造方案。绿化部门应跨前一步,主动参与对住宅小区综合改造中有关绿化改造调整方案的审核、质量监督和验收等工作,加强行业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规范实施住宅小区绿化调整改造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企业对住宅小区绿化进行调整时,应严格遵照《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绿化调整改造方案必须经过公示、征询,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涉及迁移、砍伐树木、临时使用绿地以及对绿地调整改造减少绿地的,还应按程序报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改造,应充分发挥房管、绿化部门优势,共同筹措资金,确保在房屋、道路、管道等得到改造的同时,小区绿化品质和景观面貌也有所提升。确无条件提升的,应及时恢复被损绿化,确保改造后绿化总量不减少、绿化品质和景观面貌不低于改造前。

  鼓励小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空间和立面,发展住宅小区立体绿化,增加绿视率。立体绿化折算绿地的计算办法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56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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