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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业统一发票,下同)的真伪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不包括对发票票面所记载的经营活动真实性等的鉴别。
  第四条 普通发票可根据发票纸张的防伪措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监制章、发票承印信息、发票规格、发票流向等要素进行鉴定。
  第五条 普通发票鉴定工作原则上由发票发售单位进行受理并鉴定。
  各区县局依据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对本单位已发售的普通发票或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真伪鉴定。
  在伪造、变造、倒卖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由各区县局征管科(或普通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应明确专门岗位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普通发票鉴定工作。进行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时,原则上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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