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
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我省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水平提升。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比重仍然较大,已成为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考核,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主要原则
1.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政府引导,分解落实责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2.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建立健全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化淘汰落后产能约束机制。
3.淘汰和发展相结合
正确处理淘汰落后和加快发展的关系,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以落后产能退出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资源承载、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发展新兴产业,壮大优势产业,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炼铁40万吨、炼钢3.5万吨、铁合金3.14万吨、水泥138.8万吨、造纸行业22.32万吨、制革行业65万标张、印染行业4150万米/2.1万吨、有色金属行业0.1万吨、电力行业6.2万千瓦(具体分地区目标及企业名单见附件2、附件3)。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
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在淘汰2011年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抓紧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2012年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责任落实
(一)省政府已成立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闽政办〔2010〕192号),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督促检查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协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推进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相应成立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验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各项目标任务。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企业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1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4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并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告格式见附件4)。
(四)12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验收意见表见附件5);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同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次年1月10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次年2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地区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七)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告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原则上今后每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序时进度按上述时点安排。
五、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在积极争取并按规定使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抓紧制定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积极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补偿奖励。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地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和督促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和重组
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六、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加强项目的审核管理,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要严格环评、土地、安全生产审批、节能评估和规划前置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建设项目提供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