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在企业落后产能原来执行的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征收不同额度的差别电价,增收部分全额返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用于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电监办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具体标准和办法。
(三)强化法律法规约束
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质监、安监等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由设区市政府在公告后15天内,向省政府报告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到位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外经贸厅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问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省直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七、考核机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由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按期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组织领导协调、政策措施落实、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 任务分工
| 负责部门
|
1
| 牵头制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区),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向协调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 省经贸委
|
2
| 研究提出本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企业,并将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3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
|
4
| 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和决定。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
| 省监察厅
|
5
| 根据国家规定,牵头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相关财政政策,与省经贸委制定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省财政厅
|
6
| 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与接续工作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7
|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土地审批及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 省国土资源厅
|
8
| 负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协调涉外工业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 省外经贸厅
|
9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 省环保厅
|
10
| 督促有关省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 省国资委
|
11
| 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涉税问题处理
|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
12
| 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政府通告,责令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省工商局
|
13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质监局
|
14
|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指导
| 省安监局
|
15
|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 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
16
|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差别化价格政策
| 省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电监办
|
17
| 对未按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
附件2:
2011年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
行业
地区
| 炼铁
(万吨)
| 炼钢
(万吨)
| 铁合金
(万吨)
| 水泥
(万吨)
| 造纸
(万吨)
| 制革
(万标张)
| 印染
(万米/万吨)
| 有色
(万吨)
| 电力
(万千瓦)
|
福州
|
|
|
|
| 1.58
| 7
|
|
|
|
漳州
|
|
|
|
| 2.28
| 45.3
|
|
|
|
泉州
| 40
|
|
|
| 3.85
| 12.7
| 4150/2.1
|
|
|
宁德
|
|
| 0.1
|
| 5.2
|
|
|
|
|
龙岩
|
| 3.0
| 0.488
| 30
| 1.2
|
|
| 0.1
| 6.2
|
莆田
|
|
|
|
| 1.8126
|
|
|
|
|
三明
|
| 0.5
| 2.13
| 74.8
| 4.8
|
|
|
|
|
南平
|
|
| 0.43
| 34
| 1.6
|
|
|
|
|
合计
| 40
| 3.5
| 3.148
| 138.8
| 22.3226
| 65
| 4150/2.1
| 0.1
| 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