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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定点基地外重污染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及监管问题的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应由审批或者有权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者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但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应由审批或者有权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实施行政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因此,如果当事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在内的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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