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各游泳场所的管理,今年要求各游泳场馆必须签订《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对于违背管理承诺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全市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直至暂停开放。
二、加大力度,做好游泳场所开场备案及日常监管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继续高度重视游泳场所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特别是季节性游泳场所开放的安全管理和卫生监督,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和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季节性开放的各游泳场所在开放前要做好安全、卫生等准备工作,并于开放前15天,到所属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开业申报。体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开业的游泳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游泳场所的水质、救生、安全、卫生条件设施设备符合开放标准后,方可批准其对外开放。严禁私自开设游泳场所。小区游泳场所开放要重点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追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符合规定的场所,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条件后方可准予开放。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务必落实好人员,加强针对游泳池对外承包现象的监管,从管理的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泳场所安全开放。
五市(县)体育部门要在全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会议后,统一组织召开辖区内所有游泳场所开放的工作会议,集中开展游泳场所安全学习和工作布置。要加强对游泳场所的日常稽查,建立和完善稽查台帐制度,将游泳管理工作细化和量化。要加大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的执法力度,做好详细执法稽查计划,并保存影像、文字等资料,以备年底总结交流。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新增游泳场所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并开展力所能及的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积极做好市级主管部门执法的配合工作。
三、严格规范,做好游泳场所开放管理相关重点工作
为确保今年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最大限度减少人身伤害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全市各游泳场所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高度重视游泳救生员和游泳教员的上岗及培训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救生员配备要求。国标19079.1-2003第7.2.1款规定: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 人;水面面积在 250㎡ 以 上的,按面积每增加 250㎡ 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各场所要根据自身场馆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救生员人数。同时,严格执行“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 m2,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0 m2,不得超员”的规定。对于救生员人数配置确实不能达到国标和管理办法要求的场所,一律暂停开放。同时,各场所所有救生员均须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当年度《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游泳救生员)上岗证》,上岗时间与泳池开放时间保持一致,场所内所有救生员资料均须上墙公示。不得聘用无救生员资格和上岗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工作。对于在开放过程中,聘用无相应资质和未足额配备救生员的场所要从严从重处罚。各地、各场所要在开场前,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苏州市体育市场管理处、苏州市体育成教中心和江苏省体育行业职业资格鉴定站组织的救生员培训和鉴定。二是严格落实游泳培训开班条件要求。各场所在开展游泳培训的过程中,必须聘用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当年度《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游泳教员)上岗证》的人员执教,所有游泳教员资料均须上墙公示。不得聘用无教员资格和上岗证的人员从事教学或培训工作。培训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20人,并另配有专职教学辅助人员1人。对于在培训中,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或不能达到规定培训要求的场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拟开班培训的各地、各场所要根据本场所需要,合理安排人员参加由苏州市体育市场管理处、苏州市游泳协会和江苏省体育行业职业资格鉴定站组织的游泳教员培训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