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2009年5月5日 苏农机法〔2009〕7号)
各市、县农机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进一步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订了《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附件2: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附件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4: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附件1: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机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考核、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依据职能分工,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的具体贯彻落实工作;省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