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二)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相对人以及唆使他人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相对人;
(三)侮辱人格或者变相侮辱人格;
(四)违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
(七)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务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相关制度的;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三)人民群众对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反映强烈,执法形象较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省局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农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