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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定期对全省农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随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第六条 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赔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建议有关部门暂扣或没收行政执法证和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跨区域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法定程序,给行政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行政执法的;
  (七)仪容不整,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者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而败诉的;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省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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