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的组合。
第三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具体承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的案卷抽查。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应当形成文书。文书制作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 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负责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当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分类排列,立卷归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具体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形式内容
1、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2、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编页码;
3、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4、文书材料是否完整、无遗漏;
5、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用耐久的墨水填写;
7、其他有关内容。
(二)实体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程序是否合法;
4、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6、是否滥用职权、显失公平;
7、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时,应对照标准,逐卷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经评查小组认定实体内容违法的案卷,应按照《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