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外商独资荣晶(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万台LCD液晶显示屏生产基地项目的批复
(洪发改外字[2010]6号)
荣晶(南昌)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荣晶(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申办年产70万台LCD液晶显示屏生产基地项目核准的请示”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精神,原则同意中国台湾商人刘俊伟、中国台湾商人吴荣文共同组建独资公司,在昌建设年产70万台LCD液晶显示屏生产基地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以东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占地300.1395亩,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 购买国内外先进LCD液晶显示屏生产线,项目达产后形成年产70万台LCD液晶显示屏的生产能力。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额为3.38亿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3000万美元。总投资和注册资本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独资公司自筹解决。
四、该项目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类第三大项第二十一款第
二条“TFT-LCD、PDP、OLED、FED(含S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的规定,其建设内容中的进口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关税政策。
五、关于环保,请按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的要求执行。关于节能,经审查,该项目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技术规范,项目建设和生产要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关于项目招投标工作,请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